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信市监处字〔2020〕1号 | 信宜市伟耀五金交电商场(经营者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案 | 信宜市伟耀五金交电商场 | 92440983MA4UYQWW3X | 邱**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整;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228元整。上述罚没款项合计人民币250元,上缴国库。 | 2020年1月8日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信市监处字〔2020〕4号 | 信宜市穗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竹山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案 | 信宜市穗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竹山门市部 | 91440983MA4UM2FX2G | 梁**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元整,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两款合计人民币12380元整。 | 2020年1月10日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信市监处字〔2020〕14号 | 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 | 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 | 91440983721180603A | 钟**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8元整,罚款人民币784.9元整;2、对私自拆封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两款合计人民币4496.7元整,上缴国库。 | 2020年2月11日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